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呂凌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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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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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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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宏昱建設開發│102年5月9日 │508,000元 │AT0000000 │
│ │限公司逢甲分行李春霖 │銀行逢甲分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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