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澤蒼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更㈠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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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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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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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新章 │台南市關廟區農會 │101年11月30日 │67,195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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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進添 │台南市關廟區農會 │101年11月30日 │38,26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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