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鄭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2年9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9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3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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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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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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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升橡膠實業有│京城商業銀│鄭文平│102年8月31日│27,839元 │0000000 │
│ │限公司周建峯 │行安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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