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黃志權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雪、李育森、曾李良珍、李育源、李良治、
楊阿美、楊文吉、李雨昇、陳鈺紳、李欣桂、李良娟、李良娉、
李良倩、李合佳、李源隆、李燊、李錦芸、李介山、李介生、李
秀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27,000元(即按102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
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