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83號
TNDV,103,訴,383,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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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黃志權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林雪李育森、曾李良珍李育源李良治
楊阿美楊文吉李雨昇陳鈺紳李欣桂李良娟李良娉
李良倩、李合佳李源隆李燊李錦芸李介山李介生、李
秀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27,000元(即按102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
部分面積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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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