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強力運搬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慧承精密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
71,8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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