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被告與原告尚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命被告於收受 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3年2月25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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