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 告 黃奕捷即黃乙捷即黃淑娟
羅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 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與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 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被告所簽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 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2條所載,有關兩造間之借貸訴訟,合意 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 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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