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方美心
被 告 皇龍新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即武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請求之建物,每平方公尺之課稅現值為
新台幣4,238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合計48平方公尺,是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3,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