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46號
TNDV,103,消債更,46,201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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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吳博隆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 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聲請人僅主張 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0,628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 :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 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如是,其還款條件 (即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曾依約清償幾期? 是否已毀諾?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又台端現年36歲,並 無家累,請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 條件之事由,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三、聲請人債權總額僅約2,720,122元,金額非鉅,為瞭解台端 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 ,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 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再次進 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四、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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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