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債 務 人 金順安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命債務 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 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