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54號
TNDV,103,司聲,154,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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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明信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 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曾明信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 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 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為此,爰 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 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曾明信業已於102年12月7日死亡,此有相對人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曾明信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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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