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曾嘉慧
謝良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861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 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 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861號民事卷以 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明細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 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5,400元 │聲請人繳納 │
├────────┼────────┼──────┤
│共 計 │ 5,4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