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三號
自 訴 人 士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
九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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