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瓊娥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235
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
繳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㈡補相對人林瓊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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