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6號
TNDV,103,司拍,56,201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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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淯
相 對 人 潘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周保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向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5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周保宏於101年4月12日、102年2月1日向聲請人 借款800,000元、9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4月12 日、109年2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 借款人自103年1月9日、102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154,729元、840,84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周保宏另於102年5月29日擔任第 三人陳彥均之連帶保證人,惟第三人陳彥均向聲請人借款 後未依約清償,尚欠245,57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 亦在本件抵押權擔保之效力範圍內。
㈢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己於102年7月19日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潘秀珠(登記原因: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 約書影本3件、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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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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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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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學甲區 │宅子港段│594-76│建│10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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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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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範│
│ │號│ │ │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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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5│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3層樓房 │48│48│43│14│平│鋼筋│7.│平│全│
│ │8 │豐和里美豊67│甲區宅子│鋼筋混凝│.5│.5│.8│0.│方│混凝│33│方│ │
│ │ │之99號 │港段594-│土造 │7 │7 │2 │96│公│土造│ │公│ │
│ │ │ │76地號 │ │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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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