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28號
TNDV,103,司執消債更,28,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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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債 務 人 侯志達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坤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 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6,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432,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固定薪資為20,000元(含加班費、獎金),且公 司盈利微薄,扣除管銷成本後僅能發放員工基本薪資,無年 終獎金等情,有豪耀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民事陳報狀可資 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性。
㈡債務人之父侯萬居(67歲)、母侯劉榮美(65歲)已屆退休 年齡,除分別領有國民年金3,890元、1,074元外,無其他收 入,有受扶養之必要,且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每月須支 出租金 4,4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侯萬居、侯劉榮美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佐, 是債務人主張需負擔房租並與妹妹分擔父母之扶養費乙節, 應可採信。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 費約14,000元(含房租 4,400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公告之 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財政 部公告之 103年度納稅義務人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與法定 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5,470元【計算式:10,869+〈( 7,083×2-3,890-1,074)÷2〉= 15,470】,能維持最基本之 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足認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保單,1998年出廠之汽車,逾使用年限已久, 殘值甚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 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480,273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365,304元【以102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 :《10,244+( 6,834×2-3,890-1,074)÷2》×24= 365,304 】,扣除後餘114,969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 間之受償總額 432,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



,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 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父母曾於94年間申 請勞保老人一次給付,分別領取70餘萬及50餘萬元,衡量其 財力應無受扶養之必要,扶養支出應予刪除;且債務人年僅 39歲,應謀求更高所得工作以償還債務,更生方案之清償成 數僅11.94%,難認公允等語。惟查:
㈠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仍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而財政部公告之受扶養人免稅額,則有 稅賦政之考量,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支出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 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與受扶養人之實際生活所需 ,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之父母雖曾於94年間 分別領取勞工保險老年一次給付,惟迄今已將近10年,參以 債務人之父母 101年度均無薪資所得或利息所得,名下亦無 有價值之財產,郵局帳戶內存款餘額未達千元,除各有領取 老人年金外,無其他收入等情,有勞工保險局函、其等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等附 卷可參,足認債務人之父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且其等年事 已高,往後數年間可預見醫療支出之需求亦將增加,債務人 每月支出 3,756元,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僅屬補貼父母 一小部分生活費用,實際上大部分扶養費係由其他法定扶養 義務人負擔,無逾常情之處。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家庭狀況 ,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然一再要求其提出顯無履行 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 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 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 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是債權人所陳,尚難憑採。
㈡再者,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 營運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 否增加,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 終獎金或其他獎金、加班費等係企業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 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 無法發放獎金且無加班之機會。查債務人任職之公司已陳報 債務人每月固定薪資均為20,000元,且無年終獎金等情,有 豪耀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附卷可憑,故債務人陳報之收入狀 況,核與真實相符。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 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 法應認可更生方案。故債權人之主張,實對於消債條例之相 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至於消債條例第14 2 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 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 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 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 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 「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 ,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 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及第64條之要 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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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6,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 │
│ 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618,201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432,000 元。 │
│4、清償成數:11.9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清償金額 │ │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72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 493,178│ 13.63% │ 818 │ 58,896 │
│ │業銀行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 68,806│ 1.9% │ 114 │ 8,208 │
│ │業銀行 │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 405,467│ 11.21% │ 673 │ 48,456 │
│ │業銀行 │ │ │ │ │
├──┼─────┼─────┼────┼───────┼───────┤
│ 四 │安泰商業銀│ 289,798│ 8.01% │ 481 │ 34,632 │
│ │行 │ │ │ │ │
├──┼─────┼─────┼────┼───────┼───────┤
│ 五 │臺南市柳營│ 1,033,540│ 28.57% │ 1,714 │ 123,408 │
│ │區農會 │ │ │ │ │
├──┼─────┼─────┼────┼───────┼───────┤
│ 六 │大眾商業銀│ 172,780│ 4.78% │ 287 │ 20,664 │
│ │行 │ │ │ │ │
├──┼─────┼─────┼────┼───────┼───────┤
│ 七 │日盛國際商│ 736,784│ 20.36% │ 1,221 │ 87,912 │
│ │業銀行 │ │ │ │ │
├──┼─────┼─────┼────┼───────┼───────┤
│ 八 │滙誠第二資│ 213,266│ 5.89% │ 353 │ 25,416 │
│ │產管理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九 │玉山商業銀│ 204,582│ 5.65% │ 339 │ 24,408 │
│ │行 │ │ │ │ │
├──┴─────┼─────┼────┼───────┼───────┤
│ 合 計 │ 3,618,201│ 100﹪ │ 6,000 │ 4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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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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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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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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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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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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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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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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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