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湘瑜
債 務 人 周孟正
債 務 人 劉明輝
一、債務人周孟正、劉明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
玖萬伍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駁回
。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本件債權人列周孟正、劉明輝及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三人為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並請求連帶清償借款,
惟查債務人歐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且未向本
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依法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
公司。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通知債權人應於
七日內查明債務人公司有無以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行選任清算人,若無另行選任,則應提出債務人公司全體股
東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到院等事項,此項通知已於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歐
加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對債務人
周孟正、劉明輝部分之聲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