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32號
CHDV,90,重訴,132,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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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大新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丁○○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大新捲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邀其餘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連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四千二百八十萬元,約 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按月繳息,利息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計算(如附表所 示),倘遲延給付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等取得借款後,未能依約履行繳息,除繳付部分利息外,其餘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又連帶保證人,前已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法應連帶負責清償,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本票四紙、授信約定書七紙為證。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紙、本票四紙、授信約定書七紙為證為 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肆仟貳佰捌拾萬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文 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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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新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