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897號
TNDV,103,司促,5897,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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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9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賴良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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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