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天坊室內計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足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余仕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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