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
債 權 人 許家文
債 務 人 越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宏文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李
宏文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死亡,亦即於債權人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前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
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
一條之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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