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葉翊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莊敏祺、曲秀芬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