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23號
TNDV,102,訴,1723,201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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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賴銘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宥成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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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