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4號
TNDV,102,訴,1444,2014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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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 張智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源張洪珠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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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