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4號
上 訴 人 張智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源、張洪珠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