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添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真、林淑珠、王採霞及白佩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13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3,084元(計算方式詳如
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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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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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每平方公尺之│ 原告之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新臺幣)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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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善化區 │ 428.53 │ 27,529元 │ 5/60 │983,084元 │
│ │善昌段366地號 │ │ │ │(元以下四 │
│ │ │ │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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