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45號
TNDV,102,訴,1145,20140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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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
抗 告 人
即 上 訴人 郭清連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郭罔于間因年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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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