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45號
TNDV,102,訴,1145,2014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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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清連
以上上訴人與郭罔于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78,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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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