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35號
TNDV,102,訴,1135,2014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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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信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註:上
訴人於上訴狀雖記載訴訟標的金額110萬元,惟本件第一審判決
係就上訴人於第一審減縮後之聲明為判決,即訴訟標的金額應係
103萬元,以上見本院卷第44頁及第一審判決),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6,7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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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