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29號
TNDV,102,家訴,29,2014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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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楊燿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招幸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493,3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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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