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楊燿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招幸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4,493,37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