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808號
TNDV,102,司聲,808,201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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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劉世杰
相 對 人 鄭崇傑
      鄭崇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以存證信 函催告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及領取分配款,經聲請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 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鄭崇傑鄭崇鉅之戶籍地為高雄市○○區○○里 0鄰○○路000巷0 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 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 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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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