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劉世杰
相 對 人 鄭翠珍
鄭林雅
鄭真琴
鄭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翠珍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鄭翠珍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以存證信 函催告相對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及領取分配款,經聲請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 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 對人所發之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鄭翠珍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已依其住所地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 00號為寄送,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 及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 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回函 1紙憑卷 可查,故足認相對人鄭翠珍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該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㈡相對人鄭崇銘業於81年6月1日將戶籍地遷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 000巷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按,聲請人未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非可謂表意 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是聲請人聲請以公示 送達其對相對人鄭崇銘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 說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㈢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鄭林雅、鄭真琴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其特殊記事欄已明確載明遷出國外。且經本院函詢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相對人遷出國外後未再入境我國。另
經本院職權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該局函覆相對人鄭林雅 、鄭真琴國外地址係「500 GEORGIAN ROAD, LA CANADA, CA 91011,U.S.A.」,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回函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遷出 國外,聲請人自應先對相對人國外地址為送達,待無法送達 相對人後,始可聲請公示送達,是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其 對相對人鄭林雅、鄭真琴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