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江隆榮
羅文瑞
余采珉
曾筑莞
蔡正典
王淑玲
陳麗珠
洪千懿
朱苹翠
謝明洲
林家纓
朱蕙君
蔡麗香
黃建綸
詹閔琨
薛仁傑
馮植群
林杏語
相 對 人 駱世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駱世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杜弘森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 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民國108年4月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 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又第三人杜弘森102年3月間向聲請人等18人共同借款18, 000,000元(債權額比例:江隆榮1200分之350、羅文瑞 1200分之150、余采珉1200分之70、曾筑莞1200分之50、 蔡正典1200分之60、王淑玲1200分之90、陳麗珠1200分之 10、洪千懿1200分之50、朱苹翠1200分之20、謝明洲1200 分之60、林家纓1200分之30、朱蕙君1200分之20、蔡麗香
1200分之50、黃建綸1200分之70、詹閔琨1200分之10、薛 仁傑1200分50之、馮植群1200分之30、林杏語1200分之30 ),約定清償日期為借款後6個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8件、 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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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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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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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新營區 │ 新興段 │478 │建│841.62 │10000分之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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