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711號
TNDM,99,訴,711,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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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榮峻
      王燈發
      張勝賢
      莊哲偉
      邵龍財
      劉驊慧
上列被告等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
度偵字第7574號、98年度偵字第80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榮峻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王燈發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張勝賢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莊哲偉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邵龍財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驊慧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榮峻自民國96年12月起,在臺南市○○路○段 000號5樓之3開設名稱為「金豪行銷公司」之信用卡代辦中 心,夥同渠所雇用之王燈發(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張勝賢 (擔任業務招攬工作)、莊偉哲(擔任業務招攬工作)、邵 龍財(擔任業務招攬工作)及劉驊慧(擔任文書處理工作) 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先由吳榮峻王燈發於中華日報及自由時報之分類 廣告版中刊登「代辦信用卡、無工作可辦、0000000000」及



「100﹪銀行,只要信用正常,我們可以幫你辦理銀行貸款 ,0000000000」等文字廣告,對外招攬自身並無工作或欠缺 財力證明而無法向銀行申辦信用卡之人,宣稱僅須交付身分 證及健康保險卡影本即可代辦信用卡,嗣附表二所示之邱慧 慈等40人(由本院另行審理判決)因缺錢花用,目睹上開廣 告內容後,其中附表二申辦人編號1、2、3、4、5、6、7、8 、10、11、12、17、18、19、20、21、22、24、25、26、29 、31、32、34、38係明知該信用卡代辦公司之不法申辦手段 ,即與吳榮峻等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餘則不知情,而委由吳榮峻等人以偽 造不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公司薪資單、存摺內 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之方式,代為製作虛偽之財力證明,並 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再於附表二所示之 犯罪時間持以向附表二所示各該銀行提出申辦,足生損害於 各該銀行客戶管理及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部分銀行因上開 詐術而陷於錯誤,因而核發信用卡予申辦人,吳榮峻所開設 之信用卡代辦公司即可向邱慧慈等人收取約百分之10之代辦 費用或佣金,藉此朋分牟利。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經被告吳榮峻張勝賢邵龍財劉驊慧於準備程序 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於 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自白。㈡、如附表二所示共同被告即申辦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程序之供述。
㈢、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即受理申請之銀行、遭偽冒之公司、 商行負責人於警詢之供述。
㈣、如附表四所示共同被告即申辦人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 駕照、健保卡影本,及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薪資單、銀行存摺內頁。
㈤、金豪企業社「進件表」1份(警卷第270至279頁)。㈥、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 卷第256至259頁)。
㈦、扣案物品(如附表五所示)。
㈧、中華日報分類廣告、搜索現場照片(警卷第260至269頁)。



㈨、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280 至320頁)。
㈩、花旗信用卡資料明細(警卷第846至847頁)。、中國信託銀行98年9月30日陳報核卡名單及繳款情形(98年 度偵字第8070號卷第256至258頁)。四、論罪科刑:
㈠、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就 附表一編號3、5、6、8、10、13、14、16、17、20、21、22 、27、28、29、3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6人共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6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 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論被告6人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此部分與起訴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㈡、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就 附表一編號1、7、9、11、19、25、26、30、32、37、38、 39、41、42、43、44、45、47、48、50、52、53、54、55、 56、58、59、60、61、62、63、64、65、66、67、68、69、 70、71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6人共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6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 上揭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論被告6人涉犯刑 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然此部分與起 訴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 併予審理。
㈢、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就 附表一編號2、4、18、24、33、35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雖論以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就此部分而言,被告6人除 提出內容虛偽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外,遍查卷內,查無其提 出之偽造私文書,就此部分自難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相繩, 然被告6人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虛偽不實之工作資料,使 各該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已構成詐欺取財 罪,且與起訴書所載者為同一基礎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並變更法條。
㈣、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就 附表一編號12、15、23、34、36、40、46、49、51、57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起訴意旨雖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然被告6人除提出內容虛偽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外,遍查 卷內,查無其提出之偽造私文書,就此部分自難以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相繩,然被告6人在信用卡申請書上填載虛偽不實 之工作資料,雖未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並未核發信用 卡而未遂,然已著手實施詐欺行為,已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 ,且與起訴書所載者為同一基礎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並變更法條。並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減輕其刑。㈤、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與 附表二申辦人編號1、2、3、4、5、6、7、8、10、11、12、 17、18、19、20、21、22、24、25、26、29、31、32、34、 38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吳榮 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劉驊慧就附表一所 示71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㈥、量刑:爰審酌被告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財、劉驊慧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損害、對 金融交易秩序之破壞,以及6位被告間以被告吳榮峻為首, 並負責製作偽造之私文書,犯罪責任最重,被告王燈發、張 勝賢、莊哲偉邵龍財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申辦人,並抽 取傭金朋分,責任次之,被告劉驊慧擔任庶務,每月領取固 定薪資17000元,責任較輕,以及被告6人於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 6人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 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 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 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 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 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 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 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6159號判決及95年度臺上字第5669號判決分別有明文。本件



被告6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 生效施行,然被告6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 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 ,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 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併此敘明。
㈧、沒收: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榮峻所有供本件犯罪或 預備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通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扣押物與本案無關,附表四 所示之申請資料,均已交付各該銀行,已非被告所有之物, 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 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申辦人 │ 受害銀行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即共同│ │ │
│ │被告) │ │ │
├──┼────┼─────┼────────────────────┤
│ │1 │⑴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1 │邱慧慈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⑵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 │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友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荷蘭銀行 │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4 │陳琪坤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原名陳│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建智】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5 │王盈真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⑵富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6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永豐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7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8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4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葉家喻 ├─────┼────────────────────┤
│ │ │⑵富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9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呂謹憲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10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⑵富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11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12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⑷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13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14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6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黃煌雅 ├─────┼────────────────────┤
│ │ │⑵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15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16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 │中信銀行 │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17 │賴家穎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18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 │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8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林峯興 ├─────┼────────────────────┤
│ │ │⑵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19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永豐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0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9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陳建志 ├─────┼────────────────────┤
│ │(不知情│⑵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1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2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⑷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3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4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 │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10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林建國 ├─────┼────────────────────┤
│ │ │⑵友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5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6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11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邱華樹 ├─────┼────────────────────┤
│ │ │⑵永豐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7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遠東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8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29 │劉玉枝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⑵友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0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1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13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楊振良 ├─────┼────────────────────┤
│ │(不知情│⑵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2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3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 │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14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沈錦興 ├─────┼────────────────────┤




│ │(不知情│⑵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4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5 │⑴花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5 │辛晴晴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吳榮峻處有期徒刑│
│ │(不知情│ │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各處│
│ │) │ │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⑵荷蘭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6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6 │中信銀行 │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7 │杜秀桃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不知情│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⑴富邦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8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17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吳宜蓁 ├─────┼────────────────────┤
│ │ │⑵中信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39 │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⑶華南銀行│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40 │ │ │劉驊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吳榮峻處有期│
│ │ │ │徒刑伍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 │ │ │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8 │中信銀行 │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41 │廖財有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9 │中信銀行 │吳榮峻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財、│
│ 42 │王閎鎰 │ │劉驊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榮峻處有│
│ │ │ │期徒刑陸月,王燈發張勝賢莊哲偉、邵龍│
│ │ │ │財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劉驊慧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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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麟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芳製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