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40號
TNDM,103,簡,340,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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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德
選任辯護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429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銘德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被告吳銘德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62號1樓「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品公司)及臺南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基義有限公司」(下稱基義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上開公司登記負責人吳老長、林文章、呂昭瑢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依法應納稅之義務人,亦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㈠明知僑品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至10月間,與孟辰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孟辰公司)、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瑞 達公司)、信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公司)、英格爾國 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英格爾公司)、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東剛公司)、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事達公司)、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鼎公司 )、鑫中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中冠公司)、百柏鐘 錶有限公司(下稱百柏公司)、三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三 來公司)、基義有限公司(下稱基義公司)間,並無實際之 交易,而無進銷貨物之事實,竟基於為納稅義務人僑品公司 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5年11月15日申報僑品公司95年9 月至



10月營業稅前,取得附表一編號1-1 至1-12所示孟辰公司所 開立之不實發票、附表一編號2-1至2-8所示英瑞達公司所開 立之不實發票、附表一編號4-1 至4-12所示信義公司所開立 之不實發票、附表一編號5-1至5-8所示英格爾公司所開立之 不實發票、附表一編號6-1 至6-12所示東剛公司所開立之不 實發票、附表一編號8-1 至8-13所示萬事達公司所開立之不 實發票、附表一編號9-1 至9-11所示京鼎公司所開立之不實 發票、附表一編號10-1 至10-10所示鑫中冠公司所開立之不 實發票、附表一編號11-1至11-9所示百柏公司所開立之不實 發票、附表一編號12-5 至12-15所示三來公司所開立之不實 發票、附表一編號13-3至13-4所示基義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 票,以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僑品公司95 年9月及10月份之 進項憑證,並填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於95年11 月15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申報僑品公司95 年9月及10月份營業稅 時,扣抵僑品公司當期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使僑品 公司逃漏95年9月及10月份之營業稅額共新臺幣(下同)670 萬6298元。
㈡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 容之填製,竟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本欲幫助他人逃漏 營業稅,惟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之犯意,自95年7 月間 起至96年4 月間止,分別於:
⒈95年9 月15日前虛偽填載其於僑品公司、基義公司業務上 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一)編號2-1至2-2 、編號3-1 至3-2、編號6-1至6-5及附表二(二)編號1-1 至1-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上開附表所示公司向僑 品公司、基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⒉95年11月15日前虛偽填載其於僑品公司、基義公司業務上 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一)編號2-3 至2- 38、編號3-3 至3-8、編號6-6至6-14及附表二(二)編號 1-3至1-4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上開附表所示公司向 僑品公司、基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⒊96年1 月15日前虛偽填載其於僑品公司、基義公司業務上 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一)編號1-1至1-8 、編號2-39 至2-74、編號3-9至3-14、編號4-1至4-2、編 號5-1 至5-2、編號6-15至6-46及附表二(二)編號1-5、 編號2-1、編號3-1、編號4-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 上開附表所示公司向僑品公司、基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



憑證,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⒋96年3 月15日前虛偽填載其於僑品公司、基義公司業務上 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一)編號2-75至2- 83、編號3-15至3-28、編號6-47至6-68及附表二(二)編 號1-6 至1-1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上開附表所示公 司向僑品公司、基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⒌96年5 月15日前虛偽填載其於僑品公司、基義公司業務上 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二(一)編號2-84至2- 107、編號3-29至3-56、編號7-1及附表二(二)編號1-12 至1-20、編號3-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上開附表所 示公司向僑品公司、基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足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吳銘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本院訴字卷第124 頁反面),核與證人吳老長、林文章、 呂昭瑢、林秀梅、陳毓芳、蕭一山之證詞大致相符,並有僑 品公司、基義公司設立及變更資料、營業稅籍資料、欠稅資 料、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進項來源明細表、銷項去路明 細表、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回 或折讓證明單、稅務代理資料、網路申報IP資料、銀行資金 查核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卷一及卷二)、僑品公 司於95年11月15日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卷一第351 頁)為證;復經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臺南分局103年1月22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0000 000000號函覆稱:查僑品公司95年7月至96年6月經扣除虛報 進項及銷項稅額期計算實際逃漏稅,僅95 年9至10月有逃漏 稅額670萬6298元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21頁反面)及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102 年10月2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 函覆稱:僑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有陞澧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陞澧公司)、建霆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建霆 公司)、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益公司)、萬 事達公司、京鼎公司、基義公司、凱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祥公司)等7 家營業人,與基義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 對象有三來公司、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鍇億公 司)、信義公司及僑品公司等4 家營業人,因渠等營業稅籍 狀況均分別為部分虛進虛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故僑品公司及基義公司尚無幫助渠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情事 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18 頁),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之㈠部分
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 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 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 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 不難,獨立性亦強(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之逃漏稅捐罪。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事實⒈部分為集合犯行,自有未洽。
㈡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
⒈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統一發票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 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換言之,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 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 如明知商業並無交易,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不惟與商 業會計法所揭示之會計真實原則有悖,更屬違反本法係為 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經濟健全發達之立法本 旨,所為自當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 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㈡部分 ,均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此部分不 構成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
⒉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 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 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 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 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 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 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 ,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



所為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登載不實會 計憑證之行為,皆應以每一期營業稅繳納(即每2 個月) 期間所為作為認定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數。至於被告於 犯罪事實一之㈡營業稅繳納(即每2 個月)期間填製數張 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之行為,原 係為遂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當期營業稅之同一目的,而各 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且持續侵害同 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均為接續犯,應各僅成立單純一罪。起 訴書認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之犯行屬集合犯,依上開說明 ,尚有誤會。又起訴書犯罪事實就此部分原係載稱「自95 年8月間起至96年4月間止」,然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至1-2(即本件附表二(二)編號1-1 至1-2)所示之發票 日期雖為95年7月,惟此部分應與原起訴範圍95年8月所開 立之不實發票同為95 年9月15日申報營業稅額所用,為接 續犯行之一部,應認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可併予審理。 然起訴書附表一(二)編號2-108、編號3-57 至3-58所示 之不實發票均係「96年6月」,應係96年7月15日申報營業 稅額所用,依上開說明應屬另一犯行,且與原起訴範圍無 犯罪行為一部之關係,本院無法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1 件犯行及犯罪事實一之㈡所 示5 件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審酌被告使用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僑品公司之進項憑證,及以 虛開僑品公司及基義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造成國家稅賦短 收,且危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查核管理之公平性與正 確性,復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㈠及犯罪事實一之㈡⒈至⒋所示犯 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 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合於減 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 條規定,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併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起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吳銘德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 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反覆之犯意,自95年11月 間起至96年5 月間止,明知僑品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均 無進貨交易之事實,竟取得上開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



票後(扣除折讓金額後之銷售淨額共計10億2872萬5529元 ),充當僑品公司進項憑證,填載資料持向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 稅,應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吳銘德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㈡之犯行中除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外,亦另涉稅捐稽徵法第 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公訴人就此部分認被告涉 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前揭有罪部分之證據為證。經查: ⒈依前揭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應以2 月為 1 犯罪行為,非論以集合犯;又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 ,須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7817號判決參照)。是以檢視被告95年11月 間起至96 年5月間止之行為,有無該當逃漏稅捐犯行,自 應以其於96年1月15日、96年3月15日、96 年5月15日申報 時,各自核算是否有逃漏營業稅捐。惟查財政部南區國稅 局臺南分局103年1月22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二字第000000 0000號函覆內容已明白載明:查僑品公司95年7月至96年6 月經扣除虛報進項及銷項稅額期計算實際逃漏稅,「僅95 年9至10月有逃漏稅額670萬6298元」等語(本院訴字卷第 121頁反面),亦即96年1月15日(申報95年11月及12月營 業稅)、96年3月15日(申報96 年1月及2月營業稅)、96 年5月15日(申報96 年3月及4月營業稅)被告所申報之營 業稅,並無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此部分自不能以稅捐稽 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相繩。
⒉另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係結 果犯,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必須實際上發生逃漏稅 捐之結果,始足以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46號判決參照)。經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年10月28 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僑品公司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有陞澧公司、建霆公司、豪益公司、 萬事達公司、京鼎公司、基義公司、凱祥公司等7 家營業 人,與基義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之對象有三來公司、鍇億公 司、信義公司及僑品公司等4 家營業人,因渠等營業稅籍 狀況均分別為部分虛進虛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故「僑品公司及基義公司【尚無幫助】渠等營業人逃漏 營業稅情事」等語(本院訴字卷第118 頁),足認被告吳 銘德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之㈡之犯行中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交付予上開公司,然並未生上開公司逃漏稅捐之結果,是



此部分之行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就此部分所舉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其 所指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意旨以四、 ㈠之⒈部分與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四、㈠之⒉部分則與犯罪事實一之㈡所載 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二部 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本院訴字卷 第12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 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 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僑品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 │銷售人及│ 銷售人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進 貨 額 │進 項 稅 額 │備註: │
│ │統一編號│營業情形│ │ │ │ │原始憑證 │
├───┼────┼────┼────┼─────┼────────┼──────┼───────┤
│1-1 │孟辰公司│營業中 │95年9月 │PU00000000│ 1,261,500元 │ 63,0750元│移送卷第543 頁│
├───┤00000000│ ├────┼─────┼────────┼──────┼───────┤
│1-2 │ │ │95年9月 │PU00000000│ 2,225,800元 │ 111,290元│移送卷第542 頁│
├───┤ │ ├────┼─────┼────────┼──────┼───────┤




│1-3 │ │ │95年9月 │PU00000000│ 6,108,500元 │ 305,425元│移送卷第541 頁│
├───┤ │ ├────┼─────┼────────┼──────┼───────┤
│1-4 │ │ │95年9月 │PU00000000│ 994,000元 │ 49,700元│移送卷第544 頁│
├───┤ │ ├────┼─────┼────────┼──────┼───────┤
│1-5 │ │ │95年9月 │PU00000000│ 3,482,900元 │ 174,145元│移送卷第545 頁│
├───┤ │ ├────┼─────┼────────┼──────┼───────┤
│1-6 │ │ │95年9月 │PU00000000│ 1,650,100元 │ 82,505元│移送卷第546 頁│
├───┤ │ ├────┼─────┼────────┼──────┼───────┤
│1-7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680,000元 │ 84,000元│移送卷第547 頁│
├───┤ │ ├────┼─────┼────────┼──────┼───────┤
│1-8 │ │ │95年10月│PU00000000│ 4,632,000元 │ 231,600元│移送卷第548 頁│
├───┤ │ ├────┼─────┼────────┼──────┼───────┤
│1-9 │ │ │95年10月│PU00000000│ 5,645,000元 │ 282,250元│移送卷第549 頁│
├───┤ │ ├────┼─────┼────────┼──────┼───────┤
│1-10 │ │ │95年10月│PU00000000│ 2,280,000元 │ 114,000元│移送卷第550 頁│
├───┤ │ ├────┼─────┼────────┼──────┼───────┤
│1-11 │ │ │95年10月│PU00000000│ 4,454,700元 │ 222,735元│移送卷第551 頁│
├───┤ │ ├────┼─────┼────────┼──────┼───────┤
│1-12 │ │ │95年10月│PU00000000│ 2,512,000元 │ 125,600元│移送卷第552 頁│
├───┤ │ ├────┼─────┼────────┼──────┼───────┤
│1-13 │ │ │95年11月│QU00000000│ 1,475,000元 │ 73,750元│移送卷第553 頁│
├───┤ │ ├────┼─────┼────────┼──────┼───────┤
│1-14 │ │ │95年11月│QU00000000│ 7,465,960元 │ 373,298元│移送卷第554 頁│
├───┤ │ ├────┼─────┼────────┼──────┼───────┤
│1-15 │ │ │95年11月│QU00000000│ 3,184,132元 │ 159,207元│移送卷第555 頁│
├───┤ │ ├────┼─────┼────────┼──────┼───────┤
│1-16 │ │ │95年12月│PU00000000│ 25,230元 │ 1,262元│ │
├───┤ │ ├────┼─────┼────────┼──────┼───────┤
│1-17 │ │ │95年12月│PU00000000│ 44,516元 │ 2,226元│ │
├───┤ │ ├────┼─────┼────────┼──────┼───────┤
│1-18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22,170元 │ 6,109元│ │
├───┤ │ ├────┼─────┼────────┼──────┼───────┤
│1-19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9,880元 │ 994元│ │
├───┤ │ ├────┼─────┼────────┼──────┼───────┤
│1-20 │ │ │95年12月│PU00000000│ 33,002元 │ 1,650元│ │
├───┤ │ ├────┼─────┼────────┼──────┼───────┤
│1-21 │ │ │95年12月│PU00000000│ 33,600元 │ 1,680元│ │
├───┤ │ ├────┼─────┼────────┼──────┼───────┤
│1-22 │ │ │95年12月│PU00000000│ 92,640元 │ 4,632元│ │
├───┤ │ ├────┼─────┼────────┼──────┼───────┤




│1-23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12,900元 │ 5,645元│ │
├───┤ │ ├────┼─────┼────────┼──────┼───────┤
│1-24 │ │ │95年12月│PU00000000│ 45,600元 │ 2,280元│ │
├───┤ │ ├────┼─────┼────────┼──────┼───────┤
│1-25 │ │ │95年12月│PU00000000│ 89,094元 │ 4,455元│ │
├───┤ │ ├────┼─────┼────────┼──────┼───────┤
│1-26 │ │ │95年12月│PU00000000│ 50,240元 │ 2,512元│ │
├───┤ │ ├────┼─────┼────────┼──────┼───────┤
│1-27 │ │ │95年12月│QU00000000│ 149,319元 │ 7,466元│ │
├───┤ │ ├────┼─────┼────────┼──────┼───────┤
│1-28 │ │ │95年12月│QU00000000│ 63,683元 │ 3,184元│ │
├───┤ │ ├────┼─────┼────────┼──────┼───────┤
│1-29 │ │ │95年12月│QU00000000│ 4,747,942元 │ 237,397元│移送卷第556 頁│
├───┤ │ ├────┼─────┼────────┼──────┼───────┤
│1-30 │ │ │95年12月│QU00000000│ 94,959元 │ 4,748元│ │
├───┤ │ ├────┼─────┼────────┼──────┼───────┤
│1-31 │ │ │95年12月│QU00000000│ 1,533,000元 │ 76,650元│移送卷第557 頁│
├───┤ │ ├────┼─────┼────────┼──────┼───────┤
│1-32 │ │ │96年1月 │RU00000000│ 5,403,908元 │ 270,195元│移送卷第560 頁│
├───┤ │ ├────┼─────┼────────┼──────┼───────┤
│1-33 │ │ │96年1月 │RU00000000│ 4,063,640元 │ 203,182元│移送卷第561 頁│
├───┤ │ ├────┼─────┼────────┼──────┼───────┤
│1-34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551,200元 │ 77,560元│移送卷第562 頁│
├───┤ │ ├────┼─────┼────────┼──────┼───────┤
│1-35 │ │ │96年2月 │RU00000000│ 4,512,000元 │ 225,600元│移送卷第563 頁│
├───┤ │ ├────┼─────┼────────┼──────┼───────┤
│1-36 │ │ │96年2月 │RU00000000│ 4,379,700元 │ 218,985元│移送卷第564 頁│
├───┤ │ ├────┼─────┼────────┼──────┼───────┤
│1-37 │ │ │96年3月 │SU00000000│ 440,000元 │ 22,000元│移送卷第565 頁│
├───┤ │ ├────┼─────┼────────┼──────┼───────┤
│1-38 │ │ │96年3月 │SU00000000│ 3,776,400元 │ 188,820元│移送卷第566 頁│
├───┤ │ ├────┼─────┼────────┼──────┼───────┤
│1-39 │ │ │96年3月 │SU00000000│ 264,000元 │ 13,200元│移送卷第567 頁│
├───┤ │ ├────┼─────┼────────┼──────┼───────┤
│1-40 │ │ │96年3月 │SU00000000│ 578,050元 │ 28,903元│移送卷第568 頁│
├───┤ │ ├────┼─────┼────────┼──────┼───────┤
│1-41 │ │ │96年3月 │SU00000000│ 5,171,980元 │ 258,599元│移送卷第569 頁│
├───┤ │ ├────┼─────┼────────┼──────┼───────┤
│1-42 │ │ │96年3月 │SU00000000│ 2,655,770元 │ 132,789元│移送卷第570 頁│
├───┤ │ ├────┼─────┼────────┼──────┼───────┤




│1-43 │ │ │96年4月 │SU00000000│ 580,000元 │ 29,000元│移送卷第571 頁│
├───┤ │ ├────┼─────┼────────┼──────┼───────┤
│1-44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65,000元 │ 18,250元│移送卷第572 頁│
├───┤ │ ├────┼─────┼────────┼──────┼───────┤
│1-45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184,000元 │ 59,200元│移送卷第573 頁│
├───┤ │ ├────┼─────┼────────┼──────┼───────┤
│1-46 │ │ │96年4月 │SU00000000│ 2,197,702元 │ 109,885元│移送卷第574 頁│
├───┤ │ ├────┼─────┼────────┼──────┼───────┤
│1-47 │ │ │96年4月 │SU00000000│ 419,970元 │ 20,999元│移送卷第578 頁│
├───┤ │ ├────┼─────┼────────┼──────┼───────┤
│1-48 │ │ │96年4月 │SU00000000│ 4,697,100元 │ 234,855元│移送卷第576 頁│
├───┼────┴────┴────┼─────┼────────┼──────┼───────┤
│ │小 計 │ 48張│97,572,954元 │ 4,878,649元│ │
│ ├──────────────┼─────┼────────┼──────┤ │
│ │折讓件數、金額及稅額 │ 14張│ 976,833元 │ 48,843元│ │
│ ├──────────────┼─────┼────────┼──────┤ │
│ │銷售淨額及稅額(總銷售金額及│ 34張│96,596,121元 │ 4,829,806元│ │
│ │稅額減折讓金額及稅額) │ │ │ │ │
├───┼────┬────┬────┼─────┼────────┼──────┼───────┤
│2-1 │英瑞達公│營業中 │95年9月 │PU00000000│ 4,290,000元 │ 214,500元│移送卷第596 頁│
├───┤司 │ ├────┼─────┼────────┼──────┼───────┤
│2-2 │00000000│ │95年9月 │PU00000000│ 3,030,000元 │ 151,500元│移送卷第597 頁│
├───┤ │ ├────┼─────┼────────┼──────┼───────┤
│2-3 │ │ │95年9月 │PU00000000│ 4,734,000元 │ 236,700元│移送卷第598 頁│
├───┤ │ ├────┼─────┼────────┼──────┼───────┤
│2-4 │ │ │95年9月 │PU00000000│ 720,000元 │ 36,000元│移送卷第599 頁│
├───┤ │ ├────┼─────┼────────┼──────┼───────┤
│2-5 │ │ │95年10月│PU00000000│ 3,625,000元 │ 181,250元│移送卷第600 頁│
├───┤ │ ├────┼─────┼────────┼──────┼───────┤
│2-6 │ │ │95年10月│PU00000000│ 3,520,000元 │ 176,000元│移送卷第601 頁│
├───┤ │ ├────┼─────┼────────┼──────┼───────┤
│2-7 │ │ │95年10月│PU00000000│ 6,080,000元 │ 304,000元│移送卷第602 頁│
├───┤ │ ├────┼─────┼────────┼──────┼───────┤
│2-8 │ │ │95年10月│PU00000000│ 6,338,000元 │ 316,900元│移送卷第603 頁│
├───┤ │ ├────┼─────┼────────┼──────┼───────┤
│2-9 │ │ │95年11月│QU00000000│ 6,802,340元 │ 340,117元│移送卷第604 頁│
├───┤ │ ├────┼─────┼────────┼──────┼───────┤
│2-10 │ │ │95年11月│QU00000000│ 4,338,690元 │ 216,935元│移送卷第605 頁│
├───┤ │ ├────┼─────┼────────┼──────┼───────┤
│2-11 │ │ │95年11月│QU00000000│ 3,312,943元 │ 165,647元│移送卷第606 頁│




├───┤ │ ├────┼─────┼────────┼──────┼───────┤
│2-12 │ │ │95年11月│QU00000000│ 1,247,150元 │ 62,358元│移送卷第607 頁│
├───┤ │ ├────┼─────┼────────┼──────┼───────┤
│2-13 │ │ │95年11月│QU00000000│ 1,815,180元 │ 90,759元│移送卷第608 頁│
├───┤ │ ├────┼─────┼────────┼──────┼───────┤
│2-14 │ │ │95年12月│PU00000000│ 85,800元 │ 4,290元│ │
├───┤ │ ├────┼─────┼────────┼──────┼───────┤
│2-15 │ │ │95年12月│PU00000000│ 60,600元 │ 3,030元│ │
├───┤ │ ├────┼─────┼────────┼──────┼───────┤
│2-16 │ │ │95年12月│PU00000000│ 94,680元 │ 4,734元│ │
├───┤ │ ├────┼─────┼────────┼──────┼───────┤
│2-17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4,400元 │ 720元│ │
├───┤ │ ├────┼─────┼────────┼──────┼───────┤
│2-18 │ │ │95年12月│PU00000000│ 72,500元 │ 3,625元│ │
├───┤ │ ├────┼─────┼────────┼──────┼───────┤
│2-19 │ │ │95年12月│PU00000000│ 70,400元 │ 3,520元│ │
├───┤ │ ├────┼─────┼────────┼──────┼───────┤
│2-20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21,600元 │ 6,080元│ │
├───┤ │ ├────┼─────┼────────┼──────┼───────┤
│2-21 │ │ │95年12月│PU00000000│ 126,760元 │ 6,338元│ │
├───┤ │ ├────┼─────┼────────┼──────┼───────┤
│2-22 │ │ │95年12月│QU00000000│ 136,047元 │ 6,802元│ │
├───┤ │ ├────┼─────┼────────┼──────┼───────┤
│2-23 │ │ │95年12月│QU00000000│ 86,774元 │ 4,339元│ │
├───┤ │ ├────┼─────┼────────┼──────┼───────┤
│2-24 │ │ │95年12月│QU00000000│ 66,259元 │ 3,313元│ │
├───┤ │ ├────┼─────┼────────┼──────┼───────┤
│2-25 │ │ │95年12月│QU00000000│ 24,943元 │ 1,247元│ │
├───┤ │ ├────┼─────┼────────┼──────┼───────┤
│2-26 │ │ │95年12月│QU00000000│ 36,304元 │ 1,815元│ │
├───┤ │ ├────┼─────┼────────┼──────┼───────┤
│2-27 │ │ │95年12月│QU00000000│ 3,584,400元 │ 179,220元│移送卷第609 頁│
├───┤ │ ├────┼─────┼────────┼──────┼───────┤
│2-28 │ │ │95年12月│QU00000000│ 71,688元 │ 3,584元│ │
├───┤ │ ├────┼─────┼────────┼──────┼───────┤
│2-29 │ │ │96年3月 │SU00000000│ 263,400元 │ 13,170元│移送卷第612 頁│
├───┤ │ ├────┼─────┼────────┼──────┼───────┤
│2-30 │ │ │96年3月 │SU00000000│ 598,800元 │ 29,940元│移送卷第613 頁│
├───┤ │ ├────┼─────┼────────┼──────┼───────┤
│2-31 │ │ │96年3月 │SU00000000│ 281,774元 │ 14,089元│移送卷第614 頁│




├───┤ │ ├────┼─────┼────────┼──────┼───────┤
│2-32 │ │ │96年4月 │SU00000000│ 4,697,400元 │ 234,870元│移送卷第615 頁│
├───┤ │ ├────┼─────┼────────┼──────┼───────┤
│2-33 │ │ │96年4月 │SU00000000│ 295,000元 │ 14,750元│移送卷第616 頁│
├───┤ │ ├────┼─────┼────────┼──────┼───────┤
│2-34 │ │ │96年4月 │SU00000000│ 225,000元 │ 11,250元│移送卷第617 頁│
├───┤ │ ├────┼─────┼────────┼──────┼───────┤
│2-35 │ │ │96年4月 │SU00000000│ 24,320元 │ 1,216元│移送卷第618 頁│
├───┤ │ ├────┼─────┼────────┼──────┼───────┤
│2-36 │ │ │96年4月 │SU00000000│ 306,500元 │ 15,325元│移送卷第619 頁│
├───┤ │ ├────┼─────┼────────┼──────┼───────┤
│2-37 │ │ │96年4月 │SU00000000│ 596,952元 │ 29,848元│移送卷第620 頁│
├───┤ │ ├────┼─────┼────────┼──────┼───────┤
│2-38 │ │ │96年4月 │SU00000000│ 173,665元 │ 8,683元│移送卷第621 頁│
├───┼────┴────┴────┼─────┼────────┼──────┼───────┤
│ │小計 │ 38張│60,900,514元 │ 3,045,027元│ │
│ ├──────────────┼─────┼────────┼──────┤ │
│ │折讓件數、金額及稅額 │ 14張│ 1,068,755元 │ 53,437元│ │
│ ├──────────────┼─────┼────────┼──────┤ │
│ │銷售淨額及稅額(總銷售金額及│ 24張│59,831,759元 │ 2,991,590元│ │
│ │稅額減折讓金額及稅額) │ │ │ │ │
├───┼────┬────┬────┼─────┼────────┼──────┤ │
│3-1 │鍇億公司│決清算尚│95年11月│QU00000000│ 7,097,160元 │ 354,858元│ │
├───┤00000000│未完結暫├────┼─────┼────────┼──────┤ │
│3-2 │ │緩 │95年11月│QU00000000│ 3,488,400元 │ 174,420元│ │
├───┤ │ ├────┼─────┼────────┼──────┤ │
│3-3 │ │ │95年11月│QU00000000│ 4,773,600元 │ 238,680元│ │
├───┤ │ ├────┼─────┼────────┼──────┤ │
│3-4 │ │ │96年1月 │RU00000000│ 2,002,500元 │ 100,125元│ │
├───┤ │ ├────┼─────┼────────┼──────┤ │
│3-5 │ │ │96年2月 │RU00000000│ 955,500元 │ 47,775元│ │
├───┤ │ ├────┼─────┼────────┼──────┤ │
│3-6 │ │ │96年2月 │RU00000000│ 1,149,500元 │ 57,475元│ │
├───┤ │ ├────┼─────┼────────┼──────┤ │
│3-7 │ │ │96年2月 │RU00000000│ 2,004,000元 │ 100,200元│ │
├───┼────┴────┴────┼─────┼────────┼──────┤ │
│ │小計 │ 7張│21,470,660元 │ 1,073,533元│ │
├───┼────┬────┬────┼─────┼────────┼──────┤ │
│4-1 │信義公司│尚有違欠│95年9月 │PU00000000│ 139,500元 │ 6,975元│ │
├───┤00000000│暫緩撤銷├────┼─────┼────────┼──────┤ │




│4-2 │ │登記 │95年9月 │PU00000000│ 450,000元 │ 22,500元│ │
├───┤ │ ├────┼─────┼────────┼──────┤ │
│4-3 │ │ │95年9月 │PU00000000│ 560,000元 │ 28,000元│ │
├───┤ │ ├────┼─────┼────────┼──────┤ │
│4-4 │ │ │95年9月 │PU00000000│ 342,300元 │ 17,115元│ │
├───┤ │ ├────┼─────┼────────┼──────┤ │
│4-5 │ │ │95年9月 │PU00000000│ 112,000元 │ 5,600元│ │
├───┤ │ ├────┼─────┼────────┼──────┤ │
│4-6 │ │ │95年9月 │PU00000000│ 308,000元 │ 15,400元│ │
├───┤ │ ├────┼─────┼────────┼──────┤ │
│4-7 │ │ │95年9月 │PU00000000│ 322,060元 │ 16,103元│ │
├───┤ │ ├────┼─────┼────────┼──────┤ │
│4-8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118,000元 │ 55,900元│ │
├───┤ │ ├────┼─────┼────────┼──────┤ │
│4-9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200,000元 │ 60,000元│ │
├───┤ │ ├────┼─────┼────────┼──────┤ │
│4-10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014,600元 │ 50,730元│ │
├───┤ │ ├────┼─────┼────────┼──────┤ │
│4-11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365,000元 │ 68,25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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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鍇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中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鼎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