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林山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
14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楊金玉告訴被告陳林山毀損案件。查被告係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調解期日與被告當庭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 、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93頁) ,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