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145號
TNDM,102,訴,1145,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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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國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10046 號)及移送併辦(102 年度偵字第113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國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 罪 事 實
一、張建國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K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 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所有 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工具,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販賣愷他命予潘 辰星紀子杰黃韋霖王子明吳書維陳蓁庭張尊逢 、郭○○、薛珊雯、王若畇、邱松駿黃駿杰等人施食。嗣 於民國102 年7 月18日中午12時10分許,張建國在位於臺南 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5 住處,為警持搜索票扣得 其所有供販賣毒品之聯絡工具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 含SIM卡1張)。
三、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6~40頁),復經 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 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 礎,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購毒者於警詢及偵查中所為之 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6 至12、21至23頁、偵卷第28至 29、32至33頁),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2 年聲監字第416 號通訊 監察書影本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及其通聯譯文、黃駿杰向被告 購買而持有愷他命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 年7 月31日濫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編號1 至20所示之購毒者之 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供認上開意圖營利而 販賣愷他命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二)另查愷他命為政府嚴予取締之物,苟被告從事販賣時無利 可圖,尚無甘冒被移送法辦之危險,平白從事販賣之理, 是其所販入之價格必較其所出售之價格低廉,而從中賺取 買賣之差價牟利,且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1 公克 以280 元買進,以400 元至500 元賣出等情不諱(見警一 卷第17~18頁、102 年度偵字第10046 號卷第7 頁),是 被告有營利意圖甚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有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事 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販毒者實非 故意對購毒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與兒童或少年,自 不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 意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 賣黃駿杰部分,經扣得黃駿杰持有之愷他命檢驗前總存質 淨重13.807公克,其餘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持有愷他命之數 量為合計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不另成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102 年度偵字第1132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已載明此移送 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 案件,本院自得予以審理。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20次犯行 ,時地可分,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均應予分論併罰。



復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販賣第三 級毒品犯行,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 各應予減輕其刑。
(二)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肢體健全,竟不思正當管道營生 ,明知愷他命為管制之第三級毒品,足以殘害人之身心健 康,竟仍恣意販賣,使毒品流落市面,毒害他人,嚴重危 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所為實屬不該;被告因身染施用 毒品惡習,為賺取毒品施用而販毒之犯罪動機;被告本件 販賣毒品之次數、對象、期間之情節,對國家社會所生犯 罪之危害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案所犯各罪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其審理中自承: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濾水器保養、維修,未婚,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 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 有明文。然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 ,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 抵償之諭知。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 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 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 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 行貨幣而言(有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二 )、99年度臺上字第58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被告因如附表編號1 至20各次販賣所得財物,自應依 上開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之。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 )為被告所有聯絡販毒之用,業經被告陳述在卷,爰依上 開規定沒收之(上開手機業經扣案,並無不能沒收之情形 )。另扣案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俗稱紅豆)圓形藥錠1 顆,非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由檢察官另為處理,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婉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交易對象 │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數量及金額│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含沒│
│ │ (持用門號)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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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潘辰星 │102年7月11日│臺南市永康區鹽│價格5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3時許 │行三村國小門口│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 │紀子杰 │102年6月27 │臺南市永康區探│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18時28分許│索公園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經更正)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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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紀子杰 │102年7月9日 │臺南市永康區永│價格5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12時許 │康街紀子杰住處│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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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黃韋霖 │102年6月28 │臺南市東區大林│價格5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1時許 │國宅後面公園 │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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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子明 │102 年7 月10│臺南市永康區龍│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中午12時許│中公園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經更正)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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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吳書維 │102年7月10 │臺南市永康區復│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2時許 │興路消防隊附近│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圓環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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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書維 │102年7月11 │臺南市永康區五│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0時許 │王國小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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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陳蓁庭 │102年7月11 │臺南市安平區永│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1時20分許 │華路小北百貨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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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尊逢 │102年7月2日2│臺南市仁德區文│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3時許 │忠路69號假日汽│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車旅館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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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郭宇泰 │102年6月27 │臺南市永康區探│價格3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21時許 │索公園附近土地│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公廟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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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郭宇泰 │102年7月8日 │臺南市永康區探│價格5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21時40分許 │索公園附近土地│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公廟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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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薛珊雯 │102年6月28 │臺南市麗都旅館│價格7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1時46分許 │5006號房 │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柒│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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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薛珊雯 │102年7月4日 │臺南市永康區永│價格3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17時許 │二街145巷口 │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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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薛珊雯 │102年7月6日0│臺南市永康區永│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時許 │二街145巷口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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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王若畇 │102年7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中│價格5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21時8分許 │正路1巷1弄15號│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樓下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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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王若畇 │102年7月10 │臺南市永康區中│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19時許 │正路1巷1弄15號│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附近 │他命2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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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邱松駿 │102年7月1日 │臺南市永康區奇│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22時許 │美醫院附近統一│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超商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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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邱松駿 │102年7月6日 │臺南市永康區中│價格1,000元、重量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21時30分許 │華路異人館 │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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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黃駿杰 │102年6月中旬│臺南市永康區永│價格300元、重量不 │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 │平街土地公廟 │詳之第三級毒品k他 │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門│
│ │ │ │ │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叁│
│ │ │ │ │ │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0 │黃駿杰 │102年7月18 │臺南市永康區國│價格5,000 元、重量│張建國販賣第三級毒品,處│
│ │(0000000000)│日4時許 │光六街附近公園│不詳之第三級毒品k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門│
│ │ │ │ │他命1包。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
│ │ │ │ │ │支(含上開門號SIM 卡壹張│
│ │ │ │ │ │)沒收之。未扣案販賣第三│
│ │ │ │ │ │級毒品愷他命所得新臺幣伍│
│ │ │ │ │ │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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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