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2號
原 告 施世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原告施世章,被告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代表人為薛文容】),且未全數提出15件裁
決書(原告僅提出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EZ846324 號、北市警安交
裁字第AFU175337號、北市警安交裁字第AEZ847066號裁決書);
另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營業損失
新台幣(下同)4萬元,故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元未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請
另行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及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撤回關於
營業損失之訴,則得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不補繳,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