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375號
TPDA,102,簡,375,2014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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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陳信雄
      陳乾坤
      陳素
      陳素玉
      陳榮川
      陳玉琪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康斐斌
      葉香君
      洪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行政訴訟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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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