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代 理 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 年2 月 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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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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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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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2年7月25日│225元 │JD0000000 │
│ │公司 唐如萱 │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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