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陳姜大梅
代 理 人 陳輝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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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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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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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富泰二號基金│00-0000000-0│99827.3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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