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簡連屯(即簡黃幼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簡美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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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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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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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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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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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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