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杜家銓(即杜百昌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杜家鎧(即杜百昌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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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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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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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華南永昌永昌基金 │Z00000000000 │1 │1000 │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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