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336號
TPDV,103,除,336,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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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陳希哲(即陳仲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2079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3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600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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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