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77號
TPDV,103,除,277,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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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 理 人 徐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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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2月15日 │70,000元 │CD0000000 │
│ │有限公司 │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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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