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8號
聲 請 人 顧儒倫
代 理 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鑑定時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二親等親屬系統表。
二、相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全部」
兄弟姊妹,同意本件「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人」人選之同意書。
三、本件聲請原因。
四、如本件鑑定結果應為監護宣告,是否改為監護宣告聲請?如
是,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為何?並請提出:㈠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願任同意書;㈡相對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及「全部」兄弟姊妹,同
意本件「監護人╱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
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