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232號
TPDV,103,繼,23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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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許進豐
      許進德
      許進癸
      許進鑫
      許進祿
兼前列五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𡍼堆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許根旺許林春之除
  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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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