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翁仁澳(WENG ANDREW MARK)
翁以文(WENG MELINDA EVE)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香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翁廷辰(Herman Ting-Chen Weng)(男
,民國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
○段○○巷○○號二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一○二年十一月十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翁廷辰(Herman Ting-Che
n Weng)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