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章家鴻
章家馨
陳德娜
聲 請 人 譚皓謙
譚天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譚世龍
陳相琳
送達代收人 陳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聲請人譚皓謙及譚天愛部分,請補正法定代理人譚世龍之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聲請人章家鴻、章家馨及陳德娜部分,請補正:
㈠、印鑑證明。如印鑑證明與聲請拋棄繼承權狀上印鑑不符,請
重新用印鑑於補正後之聲請拋棄繼承權狀後,附上印鑑證明
後重新提出。
㈡、如不能提出,請重新提出經認證由聲請人本人簽名之聲請拋
棄繼承權狀後重新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