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160號
TPDV,103,繼,160,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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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章家鴻
      章家馨
      陳德娜
聲 請 人 譚皓謙
      譚天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譚世龍
      陳相琳
送達代收人 陳相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聲請人譚皓謙譚天愛部分,請補正法定代理人譚世龍之戶
  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聲請人章家鴻章家馨陳德娜部分,請補正:
㈠、印鑑證明。如印鑑證明與聲請拋棄繼承權狀上印鑑不符,請
  重新用印鑑於補正後之聲請拋棄繼承權狀後,附上印鑑證明
  後重新提出。
㈡、如不能提出,請重新提出經認證由聲請人本人簽名之聲請拋
  棄繼承權狀後重新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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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