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謝光中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謝高美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謝高美膺遺產資料
,並陳報到院。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謝
高美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