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李火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李許春嬌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相對人所在
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許春嬌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
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具狀陳明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
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之同意書。
(四)請提出相對人親屬同意上開人選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之親筆簽名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